發佈日期
公告欄標題
2020-04-27
[會議回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研商會議
MORE▼
點擊率: 20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研商會議   會議回報

王東勳

時間:109年4月24日(星期五)14時00分到16時00分

地點: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20會議室會議室

主席: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楊司長玉惠

出席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中華民國專科學校教育聯盟、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行政院黃英霓前參事、國立政治大學劉宗德特聘教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胡茹萍副教授、柯今尉專門委員、陳映璇科長、楊子慧專員

會議記事:

  • 會議一開始柯今尉專門委員即開始工作報告,重點如下:
    1. 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教育部制定「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行政院於106 年11 月23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教育文化委員會已於107 年5 月24 日完成詢答,惟未於第9 屆第8 會期完成審議。
    2. 前開條例(草案)完成迄今,教育部面臨學校退場後之主要問題,完善後續退場學校之運作,並維護教職員生權益,教育部整體通盤調整後重新提出條例(草案),預計於109 年7 月底將新版條例(草案)函送行政院。
    3. 本條例(草案)與106 年「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之差異內容重點如下:

(一)適用範圍擴增至私立高中職:由私立大專校院擴增至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二)僅規範退場機制:經主管機關認定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且未能於3年內免除專輔或轉型,依本條例僅能停辦後解散。

(三)改善期間以3 年為限:逾3 年未免除專案輔導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全面停招,並於停招1 年後停辦。

(四)增加基金墊付作法:專案輔導學校董事會經主管機關重組後,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資金、支應教職員工退休或資遣等費用、法人解散清算所需費用得申請退場基金墊付,於法人解散清算時歸墊。

(五)停辦後2 個月內申請解散:學校停辦後2 個月內,董事會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法人解散,賸餘財產僅能歸屬地方政府或退場基金。

(六)組成退場審議會:審議專案輔導學校之認定及免除、命全面停招及停辦之處分等事項,免提私立學校諮詢會。

(七)賦予主管機關解散董事會權力:主管機關作成專案輔導學校全面停招處分時,同時解除該校全體董事職務。再指派公益董事(含該校教師)重組董事會。

  1. 今天請各有關單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私立學校單位和工會團體一起對於本司草擬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一起表示意見。

 

會議中爭議的重點整理:

  • 就學校停辦後2 個月內,董事會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法人解散,賸餘財產僅能歸屬地方政府或退場基金的作為,則政府收回私校財產是否違憲?
  • 本條例與私立學校法法位階的關係?
  • 只要經主管機關認定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且未能於3年內免除專輔或轉型,依本條例僅能停辦後解散!為何只有退場,沒有轉型之規劃?
  • 私校代表不同意在專案輔導時,該校專任教師擔任「公益董事」;且「公益董事」的名稱相較於其他董事,是否有「不公益董事」之意向?再者,若3年後該校被主管機關判定停招,這些該校專任教師擔任3年的「公益董事」需不需要一起負責?
  • 因教育目的不同,故高中(義務教育)應與大專院校分開,中央與地方的權限應分責。
  • 法規中第3條第2項的「墊付」是否應像「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以「融資」方式為之?

 

會議中發言重點摘記:

  • 行政院主計總處:「融資」是由金融機關審核追繳,較為有效率 且政府不需負擔私立學校呆帳的責任,而上一版的條例(私立大專院校)即採用這種方式來協助私立學校退場。但「墊付」是由政府機關直接借給私立學校用來協助退場所需之費用,無法回收的風險很高。(技職司回覆:已有承擔風險的打算,如果以融資方式辦理,學校資產通常會無法通過銀行融資的評估,就無法支應教職員工資薪水,以及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如果由基金墊付就可以確保教職員工的薪水以及學生受教之權益。所以,在本條例第22條加訂落日條款就是不讓基金無止境的虧損,且私立學校若能撐過民國120年少子化趨勢的緩和期後,其體質應當較為健全,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之後就回歸私立學校法辦理)
  • 財政部: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應增加一款「直轄市負擔」,因為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市政府 ,其應該負擔部分責任。
  • 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對於法條修正,以書面資料表示意見。
  • 某工會代表:本條例第九條應增加第五款:「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承包學校工程和業務。」
  • 私校工會:
    1. 學校自己停招沒有規劃進來到本條例。(技職司回覆:學校自己停招,依私立學校法辦理)
    2.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提審議會審議認定者,應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但前項第三款得隨時審議認定並公告。四、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事之學校,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全校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令所定基準。」應該降低到30%。
    3.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指之資遣慰助金和離退慰助金有何不同?(技職司回覆:本條例第十五條所指之資遣慰問金是指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對於還未達退休條件或非自願離職的教職員工由基金墊付,而離退慰問金是指退休或自願離職的教職員工,以上均由基金墊付。)
  • 私立學校代表1: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是否以「重組董事會」的字眼取代「撤換董事會」或「免任董事會」比較和緩。
  • 高教工會:
    1. 主管機關介入學校和服務公共性意旨,所以合憲。
    2. 要留意某些學校故意在停招前自己宣布停招、停辦,保留董事及學校財產。
    3. 加強公益董事進場名額及提案權。
    4. 預防某些學校刻意不發註冊單,強迫學生轉學之惡意行為。
    5. 在之前的案例,律師和會計師都不願擔任清算人。
  • 私立學校代表2:退場是消極性作為,轉型是積極性作為,本條例均著重在退場上,沒有為私立學校考慮,多著墨輔導轉型的條文。
  • 私立學校代表3:
    1. 本條例是為私立學校法第6條之特別法還是因應少子化的社會現象。
    2. 由會議資料中少子化的趨勢看來,民國117年時會有懸崖式的停辦,到民國120年會形成過多退場的一個現象。
  • 全中教 王東勳:

本會注重教師的工作權和學生的受教權,所以針對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協助安置退場學校學生及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相關費用之補助。……」法案說明中「四、第四項明定本基金之用途,包括補助安置退場學校學生之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有關學生就學或教學等費用(如:學生之補救教學費用、雜費、住宿費、交通補助及其他相關費用),其中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由學校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本基金補助,核准後補助款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撥付予學校;……」,由此看來,學生之補救教學學費、雜費甚至交通費都由基金墊付,對於學生的受教權保障應該是會非常充分,但本會也提醒貴司對於這方面(本法條)的授權命令能訂定的周延,也要兼顧稀有類科學生和特殊境遇家庭的學生要更給予支持與保障。

另外,關於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二、學校法人經主管機關重組董事會後,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資金、支應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或資遣等所需費用及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所需費用之墊付。」法案說明中「四、……學校法人經主管機關重組董事會後,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資金、支應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或資遣等所需費用及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所需費用之墊付。……」和本條例第十五條中:「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資遣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時,應按其服務於該校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最後在職薪資為限。前項學校另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離退慰助金相關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及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每人最高以發給六個月薪資為限。……」,本會非常樂見貴司對於教師權益的保障,包括資遣費的訂定和解散後老師的進路發展,都有相當的規劃,但對於第三項:「經資遣之教職員工,仍有意願繼續工作者,得運用主管機關建立之轉職媒合機制;其他學校以專任方式聘用該教職員工者,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得運用主管機關之轉職媒合機制,本會建議貴司應該建立媒合平台,但在規劃時應當考慮到,某些部分的教師是沒有合格教師證,職員也都未具有公務員資格,在這些條件下,媒合平台的建置就必須考慮到周延,甚至原來重疊學區的私立學校,除了條例中所言酌予補助費用之外,應該要有更強的誘因,讓這些學校能接受這些被資遣的老師和員工,這就有賴貴司多予衡酌。

 16:00散會

 


連結 -
檔案下載 -
2025-07-11
[新聞稿]114學年度分科測驗-各科試題評論新聞稿
MORE▼
2025-06-10
[新聞稿]114學年度分科測驗-考前30天應試提醒新聞稿
MORE▼
2025-05-12
[研討會]114年度全國高中職教育發展研討會-全區第一場
MORE▼
2025-05-12
[開會通知]於114/5/24(六)召開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
MORE▼
2025-05-02
[轉知]113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手機申報宣導
MORE▼
2025-04-01
[研討會]114年度全國高中職教育發展研討會-中區場
MORE▼
2025-03-27
[會員代表大會]114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會員代表人數,會籍清查日:114/4/2
MORE▼
2025-03-13
[研討會]114年度全國高中職教育發展研討會-南區場
MORE▼
2025-01-19
[新聞稿]114學年度學科測驗-各科試題評論新聞稿
MORE▼
2024-12-12
[研討會]113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試題評論檢討
MORE▼
2024-12-12
[研討會]113年度全國高中職教育發展研討會-北區場
MORE▼
2024-12-12
[研討會]113年度全國高中職教育發展研討會-中區場
MORE▼
2024-09-27
[研討會]113年度全國高中職教育發展研討會-全區第二場
MORE▼
2024-09-10
[重要]114年會費開始收費嘍!
MORE▼
2024-07-12
[新聞稿]113學年度大學入學分科測驗試題評論完整新聞稿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