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研商會議 會議回報
王東勳
時間:109年4月24日(星期五)14時00分到16時00分
地點: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20會議室會議室
主席: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楊司長玉惠
出席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中華民國專科學校教育聯盟、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行政院黃英霓前參事、國立政治大學劉宗德特聘教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胡茹萍副教授、柯今尉專門委員、陳映璇科長、楊子慧專員
會議記事:
(一)適用範圍擴增至私立高中職:由私立大專校院擴增至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二)僅規範退場機制:經主管機關認定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且未能於3年內免除專輔或轉型,依本條例僅能停辦後解散。
(三)改善期間以3 年為限:逾3 年未免除專案輔導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全面停招,並於停招1 年後停辦。
(四)增加基金墊付作法:專案輔導學校董事會經主管機關重組後,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資金、支應教職員工退休或資遣等費用、法人解散清算所需費用得申請退場基金墊付,於法人解散清算時歸墊。
(五)停辦後2 個月內申請解散:學校停辦後2 個月內,董事會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法人解散,賸餘財產僅能歸屬地方政府或退場基金。
(六)組成退場審議會:審議專案輔導學校之認定及免除、命全面停招及停辦之處分等事項,免提私立學校諮詢會。
(七)賦予主管機關解散董事會權力:主管機關作成專案輔導學校全面停招處分時,同時解除該校全體董事職務。再指派公益董事(含該校教師)重組董事會。
會議中爭議的重點整理:
會議中發言重點摘記:
本會注重教師的工作權和學生的受教權,所以針對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協助安置退場學校學生及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相關費用之補助。……」法案說明中「四、第四項明定本基金之用途,包括補助安置退場學校學生之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有關學生就學或教學等費用(如:學生之補救教學費用、雜費、住宿費、交通補助及其他相關費用),其中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由學校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本基金補助,核准後補助款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撥付予學校;……」,由此看來,學生之補救教學學費、雜費甚至交通費都由基金墊付,對於學生的受教權保障應該是會非常充分,但本會也提醒貴司對於這方面(本法條)的授權命令能訂定的周延,也要兼顧稀有類科學生和特殊境遇家庭的學生要更給予支持與保障。
另外,關於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二、學校法人經主管機關重組董事會後,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資金、支應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或資遣等所需費用及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所需費用之墊付。」法案說明中「四、……學校法人經主管機關重組董事會後,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資金、支應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或資遣等所需費用及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所需費用之墊付。……」和本條例第十五條中:「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資遣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時,應按其服務於該校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最後在職薪資為限。前項學校另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離退慰助金相關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及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每人最高以發給六個月薪資為限。……」,本會非常樂見貴司對於教師權益的保障,包括資遣費的訂定和解散後老師的進路發展,都有相當的規劃,但對於第三項:「經資遣之教職員工,仍有意願繼續工作者,得運用主管機關建立之轉職媒合機制;其他學校以專任方式聘用該教職員工者,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得運用主管機關之轉職媒合機制,本會建議貴司應該建立媒合平台,但在規劃時應當考慮到,某些部分的教師是沒有合格教師證,職員也都未具有公務員資格,在這些條件下,媒合平台的建置就必須考慮到周延,甚至原來重疊學區的私立學校,除了條例中所言酌予補助費用之外,應該要有更強的誘因,讓這些學校能接受這些被資遣的老師和員工,這就有賴貴司多予衡酌。
16:00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