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研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修正條文草案會議 |
時間 |
108年5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 |
地點 |
國家教育研究院臺北院區9樓902會議室 |
會議主席 |
國教署戴副署長淑芬 |
出席人員 |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協會、中華民 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全國家長協會、全國高中高職家長 會長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特殊教育學校家長協會、中華民國全國家長 教育協會、台灣家長教育聯盟,共約20餘人。 |
本會代表 |
高孟琳(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 理事長) |
說明 (會議背景) |
一、依據監察院107年9月17日院針對校園體罰案件提出調查報告指出:「體罰」於人事成績考核制度中,未如「未常態編班」、「拒絕學齡兒童少年入學」等明文為不得考列優良、不得獎懲相抵項目,顯係弱化對於校園體罰之課責,均致零體罰理想猶如緣木求魚,後續允應由政府相關部門積極研商處理。 二、另依據行政院108年3月28日院長反毒專案會議裁示,針對學校執行反毒工作及責任通報仍有加強空間,應研擬加重校長及學校防毒責任。 三、為因應監察院所提調查意見及行政院院長裁示事項,爰擬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修正條文草案。 |
會議 紀要 |
一、 案由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修正條文有關增列「體罰」事項不得考列甲等及4條1款案,請討論。 說明:因校長與教師成績考查辦法此部分內容一致,事前擬具甲案(「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徵詢各縣市政府意見(13縣市贊成,4縣市表示應以「記過」為宜),復擬具乙案(「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記過以上之懲處,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請就兩案表示意見。 決議: 戴副署長徵詢出席的地方政府代表,最後以7:5通過甲案(教師、校長和家長團體就各自表述,而不列入投票)
二、 案由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修正條文有關增列「反毒責任」事項不得考列甲等案,請討論 。 說明: 略 決議: 無異議通過。 |
注意重點 |
一、 從教師法修法到此次成績考核辦法的修訂,顯見對教育人員的不信任感加深。原本監院的調查報告是指涉「體罰」,但國教署卻將考查辦法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即不得考列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縱使,教師和校長團體強烈表達違反比例原則,但仍不敵家長團體及主管機關既定之立場。 二、 原本年終考核可以功過相抵,今主管機關託言回應監院要求,在聽取教育相關團體表達意見後,卻只採地方政府之多數意見即做成決議。本會代表雖未矯情如全教總、全教會代表在會議結束前要求將反對立場列入紀錄,但卻於會議開始時即首先發言點出,該監院報告係針對某地方政府混淆了「體罰」與「不當管教」而提出糾正,卻被國教署拿來做為修訂成績考核辦法立論基礎的荒謬之處。 三、建議組織可發出新聞稿或再召開記者會來表達立場,然須注意的是分際的拿捏與立論的說明。 |